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47号原告潘长忠,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汪全阶,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舒建伦,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肖红,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长忠诉被告舒建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潘长忠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长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潘长忠承担。
审 判 长 张怀良
审 判 员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骏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