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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执字第378号

刘映利与罗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刘映利,女,汉族。

被执行人:罗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映利与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杰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雄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仕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