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10号

童霞与XX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童霞,XX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410号

原告:童霞,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XX俊,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霞与被告XX俊、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霞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童霞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代理

审判员  尹中权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芝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