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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民初字第0265号

叶勤英与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265号原告叶勤英,居民。被告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灌云县小伊乡小伊街。法定代表人封波,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英与被告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勤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勤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