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0265号原告叶勤英,居民。被告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灌云县小伊乡小伊街。法定代表人封波,该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勤英与被告灌云县小伊乡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勤英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勤英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