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周庆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明利,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定代表人毛兴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州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呼伦贝尔海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为清偿款7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70万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全部余款。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