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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65-2号

李襄荣与刘良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襄荣,刘良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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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65-2号申请执行人李襄荣。被执行人刘良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良艳于3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十四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良艳的��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茂玉

审判员  郑玉梅

审判员  乔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