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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23号

上海华洛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与上海爱克斯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华洛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上海爱克斯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洛汽车轴承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克斯尔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庆。

上诉人上海华洛汽车轴承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普陀。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被上诉人依上诉人住所地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