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胡海根,男,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明,执行董事。胡海根与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东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0580元,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