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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004-3号

蒲红军与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蒲红军,XX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04-3号申请执行人蒲红军,男,住太白县咀头镇。被执行人XX,女,太白县咀头镇。委托代理人陈乖全,男,太白县咀头镇咀头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太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太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到期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我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在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双方就本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执行申请人经济补偿款15000元。案件执行费27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2、执行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已自觉履行了约定义务,执行费27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做出的(2011)太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款2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利龙

审判员  屈振江

审判员  蔡宏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