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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49号

霍洋洋与王长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洋洋,王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49号

申请执行人:霍洋洋。

被执行人:王长山。霍洋洋申请执行王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5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效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