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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887号

陈爱萍与南通远航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爱萍,南通远航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8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萍,。被执行人南通远航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娟,经理。陈爱萍与南通远航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皋民再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费用21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22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田亮、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领取执行款2168元,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