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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09号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与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营运中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099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江,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先斌,该所职工。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冉福荣,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徐 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