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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南执字第00042号

张业仟因与党诗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业仟,党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042号申请人张业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党诗伟,男,汉族,农民。张业仟因与党诗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由党诗伟于2015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张业仟2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到位3000元并由申请人领取,剩余17000元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由党诗伟于2015年6月30日前自行支付给张业仟。案件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南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