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法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泽,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杨建兴,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原告李泽诉被告杨建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泽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泽承担。
审判员 罗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