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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民初字第70号

李泽与杨建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泽;杨建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法民初字第70号原告李泽,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杨建兴,男,195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原告李泽诉被告杨建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泽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泽承担。

审判员  罗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金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