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89号罪犯刘日明,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融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3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5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27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24.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日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日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