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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41号

41葛小优与安徽省宿州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砀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12-07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葛小优;安徽省宿州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砀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041号

原告:葛小优,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利,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宿州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城镇道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5242102-3。

法定代表人:张成福,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云彦,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长清,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安徽砀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中路**织机构代码15242118-9。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小优与被告安徽省宿州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砀山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