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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申字第00073号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姚帮志、毕付敏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姚帮志,毕付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申字第00073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士雷,主任。

被执行人:姚帮志。

被执行人:毕付敏。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姚帮志、毕付敏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标的为4909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阜人口征决(2013)1809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效军

代理

审判员  赵 宏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印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