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含法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季必生,机构代码:853740078
被执行人:张吉亮,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含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吉亮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执行标的款5031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吉亮在含山县法院(2013)含法执字第137号案件中的执行款3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学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