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保字第60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广场南路415号。
负责人:周艳平,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南昌广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慈母村。
法定代表人:万旭欣。
被
申请人:万旭欣,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胡玲玲,女,汉族,1982年8月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南昌金怡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中段30号。
法定代表人:杨香根。
被
申请人:陈斯亮,男,汉族,1981年12月2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徐颖,女,汉族,1983年9月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陈安琦,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徐军梅,女,汉族,1954年2月7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胡兵,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胡丹丹,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诉被申请人南昌广翔实业有限公司、万旭欣、胡玲玲、南昌金怡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斯亮、徐颖、陈安琦、徐军梅、胡兵、胡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广翔实业有限公司、万旭欣、胡玲玲、南昌金怡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斯亮、徐颖、陈安琦、徐军梅、胡兵、胡丹丹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广翔实业有限公司、万旭欣、胡玲玲、南昌金怡达实业有限公司、陈斯亮、徐颖、陈安琦、徐军梅、胡兵、胡丹丹银行存款37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