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47号罪犯黄国军,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3月25日以(2007)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5号刑事判决,核准判处罪犯黄国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被告人黄国军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部分的判决,判处没收被告人黄国军个人全部财产,交付执行。因罪犯黄国军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2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黄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军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29次嘉奖,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4年1月、2014年8月共获得表扬4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现尚无证据反映该犯执行没收个人财产刑的情况,根据该犯本人填写的《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该犯至今尚未执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服刑人员附加财产刑执行情况申报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抢劫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