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6号
原告:徐某,工人。
被告:潘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
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6号
原告:徐某,工人。
被告:潘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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