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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6号

徐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06号

原告:徐某,工人。

被告:潘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