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523号
原告:王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工人。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桂诗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