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2月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胡某,男,汉族,成年,住江苏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