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乐 来自:
童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