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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06号

童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童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冷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曾光祥,谷城县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沈鹏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