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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06号

何桂英与江鼎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桂英,江鼎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何桂英,女,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湘潭市80音乐会所厨师,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江鼎寰,女,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桂英与被执行人江鼎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鼎寰自动履行了1460元(含赔偿款7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楠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高范芹

代理

审判员  曾海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