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玉忠,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华玉,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华玉忠与被申诉人汤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鸡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玉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代理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