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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监民监字第5号

华玉忠与汤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11-15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华玉忠;汤华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华玉忠;汤华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5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玉忠,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华玉,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诉人华玉忠与被申诉人汤华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2)鸡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玉忠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10号民事抗诉书,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伟华

代理

审判员  王革滨

代理

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