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7号

王飞与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王飞,赵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997号

原告:王飞,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德兵,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赵德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海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