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执字第921号

刘鹏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刘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921号罪犯刘鹏,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马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6月12日入监。在服刑中,本院先后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20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1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0.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