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42号原告张明威,男,1989年7月10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赵旭,男,198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孟宪芝(系赵旭母亲),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钟浩,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李培艳(系钟浩母亲),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威与被告赵旭、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明威负担。
审 判 长 杨树枫
审 判 员 车 晓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爽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