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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7号

米辉与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辉,李桂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米辉,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桂芹,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米辉诉被告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桂芹给付欠款20000元,受理费165元,合计20165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