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米辉,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桂芹,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米辉诉被告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米辉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桂芹给付欠款20000元,受理费165元,合计20165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都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已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3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书晓
审判员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