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71号罪犯罗施信,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大少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施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3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3.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施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施信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 �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