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艾季春,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双阳区乡道管理所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崇俊与被执行人艾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其工资分期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 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