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围民初字第959号原告马金龙委托代理人马利伟被告刘庆媛被告宋宝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然原告马金龙与被告刘庆媛、宋宝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徐海峰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国晓慧、王红蕾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金龙及委托代理人马利伟,被告刘庆媛,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金龙诉称,2012年4月28日,被告宋宝奎为经营客车需要,与原告协商以原告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10万元借出后,被告宋宝奎给原告出具了10万元借据,约定由被告按月结信用社的利息,被告以合伙经营的京AC75**车辆25%的股份抵押,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致使信用社的贷款利息一直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按信用社利息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请求,向法庭出示以下书证证实。1号证据,借到条一张;2号证据,贷款利息计算表;3号证据,信用社收回贷款的凭证。
被告宋宝奎辩称,2012年4月28日我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借款10万元在2012年5月11日将6万元借给梁阳,梁阳给我出具借据,剩余4万元在赌场输掉,此期间刘庆媛是不知情的,我也没和刘庆媛说,我同意偿还,于2015年年底还清。
被告刘庆媛辩称,被告宋宝奎在原告处拿10万元,我是不知情的,此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且部分借款宋宝奎用于赌博,原告将我列为被告,主体不适合,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对刘庆媛的起诉。原告在信用社借这个钱,是因为我们一起弄车,我们都认识,原告找我去担保的,我担保后,原告也没说宋宝奎用10万元,如果当时原告说宋宝奎用10万元,我是不会给原告担保的,这是原告和宋宝奎他们欺骗我。被告刘庆媛出示以下书证支持自己的请求:梁洋向宋宝奎借款的借据一张;宋宝奎与马金龙、王海军、景连军共同经营车辆的协议书一份;宋宝奎将车的股份转给刘建东后,刘建东与其他三人协议书1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宝奎与刘庆媛系夫妻关系,原告马金龙与被告宋宝奎和其他人在2012年共同经营围场至北京的长途客车(车号京AC75**),2012年3月16日宋宝奎将股份转让给亲属刘建东。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以经营客运车辆的名义在围场镇信用社借贷款30万元,当日,宋宝奎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给原告书写了借据:“今借到,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事由:系借马金龙现金拾万买车用,利息月结,于2013年3月10日还清,以京AC75**(车)的25%的股份作为抵押,借款人宋宝奎(捺了指纹),证明人王素艳,景连军(系共同经营客车的股东),2012年4月28日”。借款后被告没按约定的还款日期履行义务,同时也没结过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夫妻共同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宋宝奎承认借款事实,但认为约定利息不明,不能按原告在信用社借款利率计息;被告刘庆媛称,自己和宋宝奎虽是夫妻,但他借钱的事情自己不清楚,并且把钱又借给了别人,又参与赌博,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的责任。证人王素艳、景连军共同证实,宋宝奎向马金龙借款的经过和事实,并称当时口头约定按信用社利率结息。
本院认为,被告宋宝奎向原告马金龙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在借据上写明了借款的用途,对利息的约定只是说明利息月结。但借据中签名的证人王素艳、景连军出庭证实当时是从围场镇信用社借贷30万元中,取出其中的10万元借给被告,口头约定按信用社利率计算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没有按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了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利息计算应按农村商业银行(原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28日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被告刘庆媛出示丈夫宋宝奎的债权文书,称其借款又转借给了梁洋,则证明对宋宝奎的债权债务清楚,同时又没提供宋宝奎用此借款进行赌博的相关证据,对此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宋宝奎、刘庆媛共同偿还原告马金龙借款本金100000.00元人民币,给付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本金之日,按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审 判 长 徐海峰
人民陪审员 国晓慧
人民陪审员 王红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单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