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07号罪犯温承芳,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8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承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9.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承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承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