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鹰,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南,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桥亭村。被告陈举忠,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桥亭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杨清南、陈举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11547元,减半收取57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