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3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杨清南,陈举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邹鹰,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黎,重庆兴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清南,女,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桥亭村。被告陈举忠,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桥亭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杨清南、陈举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11547元,减半收取577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