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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470号

田家栋受贿罪,田家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当事人
田家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70号罪犯田家栋,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市中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家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赃款100000元(已扣押)(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3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建议对罪犯田家栋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家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判决前全额追缴赃款100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家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判决前全额追缴赃款100000元。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家栋入监以来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出具了罪犯田家栋实行社区矫正无不良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田家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适用于社区矫正,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家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邵明伟

代理

审判员  孙晋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