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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2号

(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付双武诉被告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双武,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行初字第00002号原告付双武,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街办冯庙村。被告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熊葵,局长。委托代理人高波,男,汉族,荆门市人,该局工作人员,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双武诉被告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付双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付双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双武负担。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杜克斌

人民陪审员  徐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丁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