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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41号

黄维、腾宏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维,腾宏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41号

申请人:黄维,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人:腾宏军,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申请人滕宏军、黄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滕宏军、黄维之间关于劳务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黄维与滕宏军经最终结算,黄维自愿一次性支付滕宏军尾款人工工资捌仟元整(8000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履行完毕;

二、滕宏军、黄维双方之间就工程量及人工工资等其他事项已全部处理了结,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