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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55号

梁亚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梁亚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55号罪犯梁亚聪,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亚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尤金榜、尤裕川、梁亚聪、叶秀丽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张淑汝13100元、陈卿树41000元、许连铁17000元(退赔款均已交清)。宣判后,同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92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0月3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梁亚聪实际执行刑期未达二分之一,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梁亚聪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