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474号罪犯袁家升,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6)滕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家升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追缴赃款113000元。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8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3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袁家升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报请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家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12月被表扬1次,嘉奖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袁家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罪犯袁家升2010年3月被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5月、2012年6月、2013年7月分别被批准继续保外就医一年。2014年7月被收监。
本院认为,罪犯袁家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家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邵明伟
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