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妃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新,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振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小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
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新、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培娟
审判员 黄 嵩
审判员 谭红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