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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48号

黄海新与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海新,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妃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新,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

委托代理人:谢振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小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

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海新、广州市诚赛按揭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0元,由上诉人广州伟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培娟

审判员  黄 嵩

审判员  谭红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