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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79号

翁振庆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振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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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79号罪犯翁振庆,男,194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振庆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1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绍文、刘德龙经济损失787176元。被告人翁振庆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翁振庆于2013年2月5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闽宁监减(2015)2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翁振庆予以减刑七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振庆入监后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劳动改造月考核表、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1)马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榕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4、生活帐目表等。

本院认为,罪犯翁振庆犯数罪,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其入监时间短,且消费较高而未履行退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振庆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小杏

审 判 员  谢 勇

代理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