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48-2号
申请执行人:迟新波。
被执行人:王丽娜。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娜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