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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548-2号

迟新波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迟新波,王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48-2号

申请执行人:迟新波。

被执行人:王丽娜。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丽娜银行存款人民币2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松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