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临执字第1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 法定代表人杨培胜,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青,男,1980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青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青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赵青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武函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