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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324号

阮方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324号罪犯阮方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越南德农哥退南冻人,京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漳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阮方盛于2009年11月1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7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6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阮方盛无家庭困难证明,且财产性义务未到位金额多,建议从严掌握。

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阮方盛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方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