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尹爱萍,女,生于1972年2月20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
申请执行人:敖应斌,男,生于1969年8月2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尹爱萍申请执行敖应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巧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敖应斌偿还原告尹爱萍借款30000元,定于2014年7月25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敖应斌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爱萍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敖应斌已将该案案款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执行费已缴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4)巧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天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应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