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民申字第6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恒盛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三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育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娄底市亚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百亩乡腊树村。
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舒适,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娄底市东盛工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东南侧水文局。
法定代表人:彭渲皓,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智艳,女。上述两再审被申请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省娄底市恒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娄底市亚洪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娄底市东盛工矿贸易有限公司、石智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娄中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省娄底市恒盛煤焦化有限公司、娄底市亚洪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曾群山
审 判 员 金 蝶
代理
审判员 匡小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