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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565号

上诉人罗云飞与被上诉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云飞,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65505-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侯冲村街南组16号。法定代表人万先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罗云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罗云飞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仍未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云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飞鸽

代理

审判员  付 双

代理

审判员  涂 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