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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24号

原告曾繁娟与被告付翠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24号

原告:曾繁娟,女,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堂,男,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表兄。

被告:付翠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娟与被告付翠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繁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繁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柴世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