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3424号
原告:曾繁娟,女,194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堂,男,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系原告表兄。
被告:付翠风,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繁娟与被告付翠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繁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繁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繁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柴世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