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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4号

胡如意与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如意,哈斯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胡如意,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哈斯巴特尔,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原告胡如意诉被告哈斯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如意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元,余款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